关于发布《三峡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
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
三峡大学
2019年5月10日
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
2019年5月10日印发 |
共印5份 |
附件:
三峡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要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等。思想政治工作要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条 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的必备环节,在研究生成长成才中具有基础性作用。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是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课程建设的组织工作,以及课程教学的安排、督查和质量控制等。研究生课程开课学院负责相关课程的建设、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等。
第二章 任课教师
第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课堂讲授有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在授课过程中应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结合,结合课程内容体现伦理道德、学术规范、学术诚信、人文或科学素养等方面的教育。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由本校在编在岗或本校返聘退休教师担任。任课教师应具有教授、副教授或者相当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且有2年以上教学经验的讲师担任。对专业实践有特别要求的学位点,具有硕士学位且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讲师可以担任任课教师,须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博士研究生课程应由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担任。部分应用性较强的研究生课程可聘请行业实践经验丰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高级技术专家和高级管理专家讲授。初次担任任课教师者,其课程教学计划应由学院研究生培养指导分委员会审核,试讲通过后方可正式授课。外聘教师、本校返聘退休教师、具有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讲师担任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应填写《三峡大学研究生任课教师资格审批表》,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 任课教师须做好课程建设和教研教改工作,积极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培养方案、课程大纲和教学计划的制订,以及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登记、教学检查与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课程设置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设置,重视系统设计和整体优化。课程教学内容要有一定的深度与广度,应在更高层次上反映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最新进展,不应是本科阶段内容的简单重复。鼓励开设双语课或全英文课。
第八条 凡列入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都要按照统一模版制定课程教学大纲,学院研究生培养指导分委员会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九条 研究生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学科专业课要有指定教材,其他课程要指定学习资料。优先选用适应我校研究生培养要求的教育部推荐的研究生用书。无推荐教材的课程,开课学院应加强课程建设,组织教师编写适合本学科和专业研究生学习的讲义或教材。
第十条 新开设课程主讲教师须填写《三峡大学研究生新开课程审批表》,所在学院审核(任课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教学大纲、考核方式、教材、参考书、讲义、教学PPT等)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人文社科类新开设课程还需要所属学院党委书记对意识形态等进行审核。
第四章 课程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研究生公共课教学由研究生院协助开课学院安排。专业课教学由各学院负责安排,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为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凡列入课程表的课程必须按时开课。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停课、更改课程核心内容和授课学时。因故需要停课或更改学时,必须于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课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入学后两周内在导师指导下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登录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网上选课。培养计划制定后应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培养计划,须在开学第一周提交《三峡大学研究生培养计划修改申请表》,经导师、学院同意。公共课须以学院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研究生院批准,逾期不予办理。选课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且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该课程成绩按零分或不通过记载。
第十四条 研究生公共英语等课程免修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必须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注重前沿引领和方法传授,加强方法论学习和训练。教学过程中体现研究生主体地位,促进师生良性互动,提升自主学习能力。鼓励探索使用移动、智能设备等开展翻转课堂教学实践。
第十六条 为保证课程教学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原则上不允许调课。因特殊原因需要调课,须填写《三峡大学研究生课程调整申请表》,经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开课学院应及时将有关变动信息通知到学生和研究生教育视导员。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七条 所有研究生课程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设置考核环节。考核方式包括闭卷、开卷、课程论文、案例研究、调查研究、工程设计等。课程考核应严格遵守考试规则。课程论文、案例研究、调查研究、工程设计等严禁抄袭,应恪守学术规范。课程总成绩应由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具体比例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实践类课程(包括科研实践与学位论文、学术交流、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助管助教、学科竞赛及创新创业等),以及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求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训练课程的考核由各学院根据学科和专业特点制定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实践课程以及课程论文、案例研究、调查研究、工程设计等考核方式,除评定成绩外,还需写出评语。
第二十条 免修课程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核准,可以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成绩登记为85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前已在本校修读研究生培养计划所列课程,其课程成绩合格且取得成绩时间未超过3年,可以在该课程开课前申请免修免考。申请时必须提交成绩单原件,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须提前办理缓考申请,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获批后方能缓考。研究生擅自不参加考试的,该课程成绩计零分,注明旷考。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课程学习过程中缺席课时数或者缺交作业次数超过教学规定总数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课程成绩记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旷考或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只能重修。
第二十五条 课程成绩由主讲教师或开课学院在考试结束两周内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成绩录入提交后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改动,由主讲教师填写《三峡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更改申请表》,开课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学院盖章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六条 成绩公布后两周内有异议的,学生可向开课学院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开课学院收到申请后应在两周内将复查结果或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校外研究生培养单位修读部分课程,需由导师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开课单位的层次不低于我校。根据开课单位成绩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单,填写《三峡大学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所在学院初审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后,可转换为个人培养计划中对应课程的学时学分。个人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在外单位无开设的,该课程必须在本校修读。研究生在校外修课期间所需的一切费用,由研究生或其导师或所在院系承担。
第六章 教学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实施校领导、研究生教育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听课制度,通过领导干部带头深入教学一线,听课评课,及时掌握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研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升。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教育视导团,对全校研究生教学及培养过程、教学管理加强督导检查。各学院和任课教师应积极配合视导工作,对视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听取,充分考虑,努力改进。
第三十条 学院应组建由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科负责人、教师组成的院级研究生教育视导团。建立听课、评课制度,对课程教学进行考核与评估、督查与指导。每学期课程结束后学院应组织研究生对课程进行评教,评教结果与建议反馈给任课教师,促进课程教学的改进与提高。
第三十一条 学院应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教研教改、日常教学管理和教学经验交流的组织工作。不定期对课程教材、参考书、自编讲义、教学大纲、教学PPT,以及培养过程相关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自查,不符合规范的要及时整改。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课程教学和培养过程档案资料的保存工作。各类教学资料的存档应签字盖章齐全、材料完整、页面整洁、严禁涂改。研究生课程的试卷、答卷由开课学院负责保管,以备调用与检查。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和培养过程,以及相关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等开展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对课堂教学质量差,日常管理不规范,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等情况,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对违背师德师风、违反课堂讲授纪律等重大教学事故的教师,取消任课教师资格,并上报学校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包括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三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教学除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另有特别规定外,均应按照本管理规定的相应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 留学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人员、外校课程进修生、海外来华留学交换生等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访问学者、外单位代培生或其他进修人员选修研究生课程,选课时需向开课学院提出申请,并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修课期间相关费用由开课学院收取。修课后需要学校出具正式成绩证明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开课学院提供相关学习、考试资料和成绩原件,研究生院提供正式成绩单。
第三十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本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学科和专业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三峡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考核管理办法》(三峡大研〔2014〕49号)《三峡大学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管理条例》(三峡大研〔2015〕4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管理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1.三峡大学研究生任课教师资格审批表
2.三峡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进度表
3.三峡大学研究生课堂教学考勤表
4.三峡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
5.三峡大学研究生新开课程审批表
6.三峡大学研究生课程调整(重大变更)申请表
7.三峡大学研究生课程重修(缓考、更改 培养计划)
申请表
8.三峡大学研究生课程免修申请表
9.三峡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模板
10.三峡大学研究生课程论文(调研 报告等)
模板.doc
11.三峡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登记表
12.三峡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更改申请表
13.三峡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复查申请表
14.三峡大学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
15.三峡大学研究生课程听课表(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