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遴选及上岗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院研究生教育、学科建设高质量发展,强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根据《三峡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招生资格审核管理办法(修订)》(三峡大研〔2023〕5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导师是培养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要因素,导师的遴选应有利于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有利于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有利于发展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
第二条 导师岗位按需设置,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师资队伍情况、年度招生计划,实行新增导师遴选和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制度。
第三条 导师遴选审核及招生资格审核实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级审核制。遴选及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导师遴选和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启动。遴选通过名单,需在下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通报后发布文件。
第二章 导师工作职责
第五条 导师工作职责:
1.秉持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做到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认真履行上级部门及学校关于师德师风和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等相关文件规定。
2.认真学习并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掌握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和培养单位有关研究生工作的决定和安排。
3.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和科研水平,持续进行前沿性研究,指导研究生做出创新性成果。
4.承担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工作;承担研究生相应教学任务;参与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认真完成学业;协助培养单位完成研究生的中期考核等工作;指导研究生选题和制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对学位论文形成过程的各个环节加强指导,严把学位论文质量关。
5.承担所在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和发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导师遴选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践行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
2.坚持立德树人,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师风高尚,爱岗敬业,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3.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教学水平,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能讲授1门研究生的课程,保证能有充足时间指导研究生。
4.申请者年龄原则上应在55周岁及以下,需具有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以及获得硕士学位。
第七条 科研条件
教授、副教授近三年以来,在项目和学术成果上应至少达到以下条件中的任意1项:
1.近三年纵横向项目经费达到10万,且个人科研账户余额至少有3万元。
2.近三年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一篇。
第八条 校外人员遴选导师按艺术学院基本条件执行。
第四章 导师遴选程序
第九条 导师遴选工作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
申请导师资格者,向一级学科硕士点、专业学位硕士点所在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该表由学院提供),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若同时向两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的,需如实说明。
2.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推荐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遴选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委员会严格审核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并投票表决,参加表决的委员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投票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且达到全体委员的半数及以上的申请者视为通过。 名单在学院网站上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将推荐名单报送校学位办。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报及发文
推荐的导师名单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通报,会后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
导师上岗资格审核
第十条 硕导上岗资格审核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强化岗位意识和竞争意识,以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培养质量为根本。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动态遴选、公平竞争、择优上岗。上岗资格审核工作于每年5月份进行,资格审核结果为两个等级:通过、不通过。有参与指导研究生以及当年计划招生的导师都要接受上岗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 导师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通过上岗资格审核:
1.近3年有新增纵向科研项目,或在账科研经费3万元及以上。
2.近3年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作报告或汇报论文。
3.近1年参加学院及上级部门组织的研究生导师培训活动。
4.近1年在上级部门组织的论文抽检中,其所指导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没有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5.在一个学年度的学位申请过程中,导师同意送审的硕士学位论文,研究生论文评阅未通过不超过3人次。
6.导师立德树人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7.未发现导师负有责任的研究生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的行为。
8.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未出现其他相关文件中,当年不具备研究生上岗资格的情况。
第十二条 校外导师上岗应符合以上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
第十三条 硕导上岗资格审核程序
1.个人申请
具有硕导资格的教师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资格审核表》。
2.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各学科、专业当年的招生数量,确定当年可上岗的导师岗位数量,依据对导师的年度资格审查结果,择优聘任。每位导师每年招收各类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5人,具体每个导师招生限额由学院进行确定。
3.公示及发文
可上岗的硕导名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学院进行发文公布,并将该名单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十四条 导师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导师资格:
1.在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其所指导的研究生连续2年或同时有2篇及以上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
2.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
3.因导师疏于管理造成研究生发生重大事故的。
4.导师立德树人考核为不合格。
5.导师离退休和调离本校,且不再承担本校研究生指导工作,导师资格自动取消。
6.连续3年没有通过导师上岗资格审核。
7.根据其他相关文件,不适宜继续担任导师者。
第十五条 对取消导师资格的,恢复其资格需要重新履行遴选导师资格的程序。
第六章 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作为导师上岗条件的项目与成果应与所申请的学位点专业相关。
第十七条 因年龄原因(以退休时间为准),指导不满一届者不再申请上岗。
第十八条 校外导师原则上不能独立指导研究生,需与校内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
第十九条 导师因出国、进修等原因长时间离校的,学院需落实导师团队或其他导师代其履行导师职责。导师退休、调离学校时,学院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做好导师变更工作,并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