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院研究生教育、学科建设高质量发展,强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根据《三峡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分类管理办法》(三峡大研〔2025〕5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按照所指导研究生的层次,以及职能职责、选聘、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不同,分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导)、和硕士研究生行业导师(以下简称行业硕导)2类,本办法中表述为“导师”,且未明确说明具体研究生指导教师类别的条款,即表示均适用于各类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三条 导师担负着培养国家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任,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依法依规履行导师职责,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导师应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尽心尽力投入指导,关心爱护学生,指导学生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
第四条 硕导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科学公正参与招生,认真履行研究生培养职责,在培养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全过程加强指导,提高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行学校硕导与行业导师联合指导的双导师制,硕导与行业导师之间保持工作交流和协调配合。专业学位行业导师不能独立招收指导研究生。
第二章 导师岗位职责
第六条 学校通过明确研究生导师岗位权责、健全导师岗位选聘制度、完善导师岗位退出机制等措施,加强和规范导师岗位管理。研究生导师考核评价体系突出立德树人职责和人才培养质量要求,通过建立奖优惩劣的管理机制,引导和激励导师潜心育人,成为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具体要求参见《三峡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分类管理办法》(三峡大研〔2025〕52号)附件1《博导和硕导岗位职责》和附件2《行业导师岗位职责》。
第三章 导师选聘条件
一、导师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担任导师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践行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
担任导师应坚持立德树人,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师德师风高尚,爱岗敬业,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硕导遴选条件
第八条 申请硕导,应在满足本办法第七条全部基本条件的同时,满足下列相应的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教学水平,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能讲授1门研究生的课程,保证能有充足时间指导研究生。
(二)申请者年龄原则上应在55周岁及以下。
(三)新进博士2年内按要求参加集中强化培训、完成相应教学任务、通过培训考核、取得主讲教师资格,或新进博士原本持有教师资格,可直接申请遴选为研究生导师(遴选通过后经过一年导师培训才能申请导师上岗)。
(四)教授、副教授近三年以来,在项目和学术成果上应至少达到以下条件中的任意1项:
1.近三年纵横向项目经费达到10万,且个人科研账户余额3万元及以上。
2.近三年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一篇。
第四章 导师遴选程序
第九条 硕导资格采取遴选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遴选,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通报,通报无异议的硕导人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发布文件予以认定。
第十条 硕导遴选工作程序为:个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报、公示和发布文件认定。
(一)个人提出申请
拟申请硕导资格者,填写个人信息,并提供科研成果、科研经费和科研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向硕士点学科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对申请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遴选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严格审核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并投票表决,参加表决的委员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赞成票须达到表决票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方为通过。评议通过的名单经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校学位办。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报和发布文件认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硕导名单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进行通报。
(四)发布文件认定
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报无异议的硕导人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发布文件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 行业导师的选聘参照《三峡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分类管理办法》(三峡大研〔2025〕52号)执行。
第五章 导师上岗资格审核
一、导师上岗资格审核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硕导上岗资格审核工作按照按需设岗、动态遴选、公平竞争、择优上岗的原则开展。学院根据导师工作职责和学科特点,从立德树人考核情况、教书育人情况、学术水平与成果、科研课题经费与贡献、指导研究生的能力与质量、培养绩效等方面,对研究生导师的履行职责程度和指导培养效果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十三条 因年龄原因(以退休时间为准),指导不满一届者不再申请上岗。
第十四条 硕导中的校外导师原则上不能独立指导研究生,需与校内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
第十五条 学院每年年底对在岗导师组织一次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年度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学院将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将考核结果应用到下一年度研究生导师上岗资格审核。
第十六条 导师的招生专业应与其遴选导师资格的学科专业相一致,申请作为导师上岗条件的项目与成果应与所申请的学位点专业相关。对于因科研方向发生改变、需要转专业或跨专业招生的导师,须重新履行遴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程序。取得跨专业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如若申请年度跨学科专业招生资格,须经招生学科专业所在学科专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二、导师上岗资格审核程序及要求
第十七条 导师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研究生导师每年招收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
第十八条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于每学年度新生入学前进行,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硕导上岗资格审核结果为两个等级:通过、不通过。暂无硕士学位点的导师须每年申请上岗并通过上岗资格审核保留导师资格。音乐专业硕士学位点导师须每年申请上岗,并通过上岗资格审核按计划招生。
第十九条 硕导上岗资格审核程序
(一)个人申请
具有硕导资格的教师向一级学科硕士点、专业学位硕士点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资格审核表》。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各学科、专业当年的招生数量,确定当年可招生的硕导岗位数量,依据对硕导的年度资格审查结果,择优聘任。每位硕导每年招收各类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5人,具体每个硕导招生限额由学院结合实际进行确定。
(三)公示及发文
可招生的硕导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学院发文公布,并将该名单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二十条 硕导上岗资格审核要求
硕士生导师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通过资格审核:
(一)近3年有新增纵向科研项目,或人文社科在账科研经费3万元及以上;
(二)近3年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作报告或汇报论文;
(三)近1年参加学院及上级部门组织的研究生导师培训活动;
(四)近1年在上级部门组织的论文抽检中,其所指导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没有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五)在一个学年度的学位申请过程中,导师同意送审的硕士学位论文,研究生论文评阅未通过未达到3人次;
(六)导师立德树人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七)未发现导师负有责任的研究生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的行为;
(八)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未出现其他相关文件中,当年不具备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情况。
三、暂停或取消招生资格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招生:
(一)导师立德树人考核基本合格;
(二)在治学和育人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行为,或指导的研究生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的行为,而导师负有责任的;
(三)要求研究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随意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未按要求履行导师职责;
(四)未尽到教育把关等责任,其指导的研究生在研究和论文写作过程中出现严重学术失范问题;
(五)没有在账经费,或近3年没有新增科研项目;
(六)在一个学年度的学位申请过程中,导师同意送审的硕士学位论文,有研究生3人次及以上论文评阅未通过,或在上级部门组织的论文抽检中,其所指导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七)累计与2个及以上指导的研究生之间存在非学术争议矛盾且不能妥善解决,影响到研究生培养,经核实为导师责任的;
(八)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九)根据其他相关文件或决议,当年不具备研究生招生资格者。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导师,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研究生招生资格。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要求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或存在《教师职业行为十不准》、违反《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情况,违反《三峡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清单管理办法(试行)》情节严重者;
(三)导师本人或指导的研究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四)指导的研究生流失或转导师比例过高,具体由学院确定;
(五)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教育部、湖北省和学校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
(六)学院认定的其他育人质量方面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对研究生导师减少招生指标、暂停招生等相关处理意见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决定,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章 导师资格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导师资格管理实施动态调整。学院定期梳理导师情况,对于以下情况,应退出导师资格:
(一)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
(二)多次硕导考核不合格,已不具备研究生指导能力的导师;
(三)导师立德树人考核为不合格;
(四)因导师疏于管理造成研究生发生重大事故的;
(五)在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其所指导的研究生连续2年或同时有2篇及以上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
(六)近4年未履行导师义务,未指导相关专业研究生的导师;
(七)个人无继续履行导师职责意愿的导师;
(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并审定没有必要续聘的行业导师;
(九)暂无硕士学位点的导师未能每年申请通过上岗资格审核;(十)现有硕士点导师通过上岗资格审核,连续3年不招收研
究生;
(十一)其他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并审定现已不具备研究生指导能力的导师;
(十二)有严重违反师德师风或研究生导师行为准则的言行、造成严重后果,或根据其他相关文件或决议,不适宜继续担任研究生导师者。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近4年未指导研究生的导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不予清理。
第二十五条 在聘期内,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业导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聘任关系,情节严重的,由学院向其所在单位正式通报,并报校学位办备案:
(一)有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师德师风等方面问题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行导师岗位职责的;
(三)调离原工作单位不能继续履行导师岗位职责的;
(四)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有严重影响聘任高校和所在单位声誉的言行;
(六)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行业导师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于拟退出或拟不再续聘的导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其本人,确保告知到位,并充分听取本人意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做到有理有据。
第二十七条 退出导师资格的硕导,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无异议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集中审定通过,由学校发文公布,相关导师即失去我校硕导资格。
第二十八条 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不再续聘的行业导师,聘期结束后即失去我校行业导师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只对相应学科的导师进行清理,对于在多个学科获得导师资格的,学院清理其导师资格,不影响在其他学院继续具有导师资格。
第三十条 退出硕导资格的人员,恢复其硕导资格需要重新进行导师遴选。退出行业导师资格的人员,恢复其行业导师资格需重新进行选聘。
第三十一条 退出导师资格的人员,如其指导有在读研究生,由学院协调更换导师。导师因出国、进修等原因长时间离校的,学院需落实导师团队或其他导师代其履行导师职责。导师退休、调离学校时,学院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做好导师变更工作,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统一受理及调查核实导师选聘及管理过程中提出的各种申诉,并负责将调查结果及学院评定分委员会的处理建议报校学位办审核处理。
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的书面实名投诉,由校学位办直接受理并调查处理。校学位办认为有必要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艺术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原《艺术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上岗资格审核管理》(艺院字〔2025〕08)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之处,参照《三峡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分类管理办法》(三峡大研〔2025〕52号)执行。